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z%v O k$o(t5Ul.dg1.1 为了做好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H^+h2r}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潜水电泵、长轴深井泵、耐腐蚀泵和高温、高压泵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上述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以上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该产品。&d.}2]})FS%e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kkd5T Z hN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